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民初10480号之一
原告:广东捷玛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浦区南岗街笔岗路73号之二。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平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大道2450号环创园A2栋108号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捷玛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平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捷玛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湖南平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捷玛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捷玛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18元,减半收取1509元,由原告广东捷玛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