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捷玛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尼欧迪克(青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捷玛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03财保1706号 申请人:尼欧迪克(青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黑龙江南路2号万科中心C座2119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战会庆,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捷玛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南岗街笔岗路73号之二。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尼欧迪克(青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捷玛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捷玛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招 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