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扬趣数字传媒有限公司

某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杭州扬趣数字传媒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523民初3930号 原告(反诉被告):****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新文路33号3幢(2号楼)4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063992254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系原告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反诉原告):杭州扬趣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座4幢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MA2B03QL6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系被告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反诉被告)****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杭州扬趣数字传媒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杭州扬趣数字传媒有限公司的起诉,杭州扬趣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的反诉。 本院认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可予准许;杭州扬趣数字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准许杭州扬趣数字传媒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本诉受理费3685元(已减半),由****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反诉受理费2375元(已减半),由杭州扬趣数字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蒋彬炜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