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室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岳北省室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淄博煜丰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民终10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省室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西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00711866J。
法定代表人:王万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会周,河北新旭光律师事务所律师。(送达确认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友谊南大街尚峰汇C座2单元18楼)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淄博煜丰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中润大道中润华侨城3#配套商业综合楼03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6680766381。
法定代表人:王锋,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伟子,山东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送达确认地址:张店区世纪路30号创业大厦A座6楼)
原审被告:安平县聪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安平镇杨屯村村东200米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53083293476。
法定代表人:孟贺涛,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石家庄富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振岗路苑东街交口西行30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43988387183。
法定代表人:孟贺涛,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久鼎烽新材料科技(淄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中润大道中润华侨城3#配套商业综合楼0104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DH5ML2G。
法定代表人:赵悦,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诉人河北省室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淄博煜丰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安平县聪富商贸有限公司、石家庄富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久鼎烽新材料科技(淄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0391民初28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本案中,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1年12月6日开庭当日按时到达一审法院法庭,要求参加庭审。在一审法官告知其未提交委托代理手续并要求其补交后,上诉人代理人与上诉人取得联系并向法官出示电子版代理手续,此时庭审已开始但并未结束,但一审法官并未让其参加庭审而是让其提交书面代理手续,后在其提交书面代理手续时被告知庭审已经结束,并且一审法院按照其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本院认为,在上诉人代理人开庭前称其已书面邮寄代理手续但一审法院并未收到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应核实代理人的身份或让其庭后补交代理手续,退一步讲,即便上诉人代理人确实未在开庭前向法庭提交代理手续,但是其在庭审过程中也向法庭提交了电子版的委托代理手续,虽不是书面形式,但已经能够证实其代理人的身份,一审法院在其已到庭但因未提交书面代理手续而不让其参加庭审就径行作出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本案属于程序违法,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0391民初288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河北省室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13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禚慧聪
审 判 员 孙德啟
审 判 员 苏晓宇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陈 佳
书 记 员 孙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