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室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沧州临港上元商砼有限公司、河北省室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冀0983执保2503号
申请人:沧州临港上元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渤海新区沧州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上海大道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15954252420。
法定代表人:杨玉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杰,河北铭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省室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西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00711866J。
法定代表人:王万华,董事长。
申请人沧州临港上元商砼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省室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437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沧州临港上元商砼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沧州临港上元商砼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省室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7437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胡亚钦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安欣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