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6民初195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省室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山东中特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云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省室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中特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作出(2022)鲁1426民初1954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冻结)了河北省室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7万元或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省室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以其名下财产已经足额查封且超出保全标的额27万元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中国建设银行雄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建南支行营业室、中国建设银行***八一支行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省室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雄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建南支行营业室、中国建设银行***八一支行银行存款27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崔来运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