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430执恢9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0月11日生,住浙江省诸暨市。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月17日生,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执行人***兴盟水务有限公司,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30563817663U。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86年10月3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本院立案执行***等申请***兴盟水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赣0430民初10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赣0430民初10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袁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