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6财保54号
申请人:***瑞达轮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王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北屹土方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西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瑞达轮胎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北屹土方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资金49940元。
申请人***瑞达轮胎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本院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核查后,认为该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为真实有效,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自愿承担本诉讼中相关担保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瑞达轮胎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陕西北屹土方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凤城二路支行XXXXXXXXXXXXX0107账户内的49940元资金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
保全申请费519元,由申请人***瑞达轮胎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会茹
二O二一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书 记 员 刘顺统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