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安 市 长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6财保10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瑞达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MA6U3XW05N。
法定代表人:叶王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北屹土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8MA6U7F91XD。
法定代表人:闫西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瑞达轮胎有限公司与陕西北屹土方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作出(2021)陕0116财保5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陕西北屹土方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西安XXX支行XXXXXXXXXXXXX0107账户内的49940元资金,冻结期限为12个月。***瑞达轮胎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瑞达轮胎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陕西北屹土方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西安XXX支行XXXXXXXXXXXXX0107账户内的49940元资金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会茹
二O二一 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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