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新华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诉陕西新华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陕西新华文化服务有限公司一般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莲民初字第551号
原告***,女,197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男,197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陕西新华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一被告)。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新华文化服务有限公司(第二被告)。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6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陕西新华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陕西新华文化服务有限公司一般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毅
审判员何欢
审判员***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林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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