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9民初1437号
原告:***合水处理剂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南堡经济开发区化工路12号。
被告:云南天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百花东路延长线26号。
原告***合水处理剂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天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合水处理剂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水处理剂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水处理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1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合水处理剂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于海光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子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