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天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昆明东控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云南天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181民初2318号
原告:昆明东控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安宁市太平镇大西部建材城8区19栋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天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百花东路延长线26号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昆明东控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天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受理后,2018年9月19日原告昆明东控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云南天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诉讼请求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东控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请求,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东控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天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28元,减半收取136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