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张家口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开滦(集团)蔚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蔚民二初字第31号
原告***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区清水桥西街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滦(集团)蔚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蔚县南留庄镇。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开滦(集团)蔚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81元,减半收取4191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成
代理审判员常向东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代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