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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局与重庆中汇路面材料技术有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渝0231行审196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垫江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垫江县桂溪街道陵园路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31567892812F。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重庆市垫江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制科科长。
被执行人:重庆中汇路面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黄沙镇长红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320393106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垫江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8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垫建综执[处罚决定]〔2018〕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内容:限期15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申请认为,被执行人在未经批准,擅自在垫江县占地7087.5㎡(该宗地系限制建设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建搅拌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于2018年4月19日对其作出垫建综执[处罚决定]〔2018〕21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8年4月26日送达。2018年5月14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催告其履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现场勘验、现场调查等对被执行人作出的垫建综执[处罚决定]〔2018〕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垫江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垫建综执[处罚决定]〔2018〕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处罚决定:责令被执行人在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准予强制执行,由重庆市垫江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谭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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