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231民初3018号
原告:重庆市长寿区庞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八颗镇核桃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78155892X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长寿区葛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中汇路面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黄沙镇长红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320393106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长寿区庞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中汇路面材料技术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长寿区庞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长寿区庞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长寿区庞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264元,由原告重庆市长寿区庞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冉亚
书记员*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