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海民一初字第293号
原告:***,男,195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内蒙古扎兰屯市。
委托代理人:***,广西雄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华南通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科园大道68号4栋3楼。
法定代表人:柒国坚,经理。
委托代理人:***,合浦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海市分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北海大道86号联通大厦。
负责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广西华南通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海市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00元,减半收取计2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