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华南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西华南通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海市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海民一初字第293号 原告:***,男,195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内蒙古扎兰屯市。 委托代理人:***,广西雄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华南通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科园大道68号4栋3楼。 法定代表人:柒国坚,经理。 委托代理人:***,合浦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海市分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北海大道86号联通大厦。 负责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广西华南通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海市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00元,减半收取计2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