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0107执保第67号
申请人:南宁东方万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址南宁市西乡塘区安宁街道办事处永宁村10队天蓬岭。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广西四汇亿诚通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址南宁市青秀区祥宾路16号埌东生活区高层办公住宅综合楼三单元二十一层32103号。
法定代表人:伏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南宁东方万利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四汇亿诚通信发展有限公司[(2018)桂0107民初67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四汇亿诚通信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3450元的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于2018年1月22日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四汇亿诚通信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345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337元,由申请人南宁东方万利商贸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到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姜军
书记员陆秋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