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四汇亿诚通信发展有限公司

南宁东方万利商贸有限公司、广西四汇亿诚通信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107民初736号
原告:南宁东方万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安宁街道办事处永宁村10队天蓬岭。
法定代表人:鲁秋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建勇,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威序,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四汇亿诚通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祥宾路16号琅东生活区高层办公住宅综合楼三单元二十一层32103号房。
法定代表人:伏锋,总经理。
原告南宁东方万利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四汇亿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宁东方万利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27元,由原告南宁东方万利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支革
审判员  伍 彦
审判员  卢文胜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唐伟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