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郭氏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湖南**建设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302执14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建设北路198号。
负责人:周栋兵,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佩芝,女,该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果,湖南恒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县易俗河镇凤凰中路凯旋国际广场1027号。
法定代表人:彭罗生,系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郭进,男,汉族,1994年7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县。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湖南**建设有限公司、郭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于2022年5月25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2021)湘0302民初406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苏 刚
审判员 欧阳超
审判员 胡宇澄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耀东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
第二百六十五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