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郭氏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304执18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被执行人:湖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易俗河镇。
法定代表人:彭罗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21)湘0304民初19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执行。
2021年9月2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并且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9月24日、2021年9月26日、2021年10月1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了银行存款、工商、证券等情况,于2021年10月1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2021年9月27日查询了被执行人湖南**建设有限公司的不动产信息,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对被执行人湖南**建设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彭罗生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将湖南**建设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冀黎,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经法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吕军锋
审 判 员 陈 琦
审 判 员 易金玲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宋 铭
书 记 员 贺麟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