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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湖南**建设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302执恢8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建设北路198号。 负责人:***,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恒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县易俗河镇凤凰中路凯旋国际广场1027号。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9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湖南**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作出(2021)湘0302民初4073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执行。 2022年9月1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建设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传票,传唤其于2022年9月26日到庭接受询问,但被执行人未按传唤到庭,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了被执行人湖南**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保险、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2年9月20日冻结被执行人湖南**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实际控制金额不足额)及其财付通账户存款(实际控制金额均不足额)。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向湘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湖南**建设有限公司、**的不动产信息,于2022年9月21日向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2022年9月2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建设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2年9月2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9月2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12202.99元(含借款本息205157.99元、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4005元、执行费3040元)及利息,尚有212202.99元债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苏 刚 审判员 欧阳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附法律条文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