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立标展览有限公司

湖南立标展览有限公司与湖南嘉德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05财保23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立标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桐梓坡西路**长房时代城****。
法定代表人:刘刚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观景,湖南途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嘉德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街道湘江北路一段**嘉德物流中心****商品展示交易中心)。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南立标展览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嘉德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作出(2019)湘0105财保232号民事裁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嘉德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立标展览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立标展览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嘉德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彭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