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立标展览有限公司

湖南立标展览有限公司与湖南嘉德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05财保232号
申请人:湖南立标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桐梓坡西路**长房时代城****。
法定代表人:刘刚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观景,湖南途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嘉德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街道湘江北路一段**嘉德物流中心****商品展示交易中心)。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安玺雅苑**1401-1426vsty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负责人:***,总经理。
申请人湖南立标展览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嘉德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3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立标展览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嘉德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彭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