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立标展览有限公司

湖南立标展览有限公司、湖南元创视真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民初5572号
原告湖南立标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桐梓坡西路138号长房时代城时代天地911。
法定代表人刘刚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湘,湖南普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元创视真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天路28号金瑞麓谷科技园A1-A3幢302房。
法定代表人陈操。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立标展览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元创视真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立标展览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立标展览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立标展览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94元,减半收取6097元,由原告湖南立标展览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吕 鸣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叶胜眉
书 记 员  徐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