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422执1822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立标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桐梓坡西路138号长方时代城时代天地911。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普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衡阳科邦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衡南县新县城滨江路80号地江湾明珠301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立标展览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衡阳科邦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22)湘0422民初179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并相继向不动产登记中心、保险公司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股权、车辆、住房公积金、收益性保险、证券、互联网银行等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衡阳科邦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目前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湖南立标展览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案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肖 峰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执行员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