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621民初2474号
原告:湖南有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暮云经济开发区伊莱克斯大道18号F栋504房。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仁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月***平路176号。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楼区(新城社区三网格)。
原告湖南有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立案。原告湖南有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有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有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湖南有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