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02执175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国润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青岛城阳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山东国润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城阳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202民初62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山东国润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青岛城阳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XX街道XX区域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文书。
2、2019年7月10日、10月8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青岛城阳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股权、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19年7月16日,因被执行人青岛城阳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
4、2019年10月29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表示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光
审判员 许 毅
审判员 钱 江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任永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