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023民初1166号之一
原告:永兴县兴盛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湖南省永兴县便江街道碧塘***二组。
经营者:***,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申请人单位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中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韭菜园街道八一路399号-19号领峰大厦2219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永兴县兴盛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诉被告湖南中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永兴县兴盛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于2022年6月1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南中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兴县兴盛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839元,由原告永兴县兴盛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