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1民终28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6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系***之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6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东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正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州市众创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站前路113/11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奕雄,男,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正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湖南中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韭菜园街道八一路399号-19号领峰大厦2219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永州市众创劳务有限公司与原审第三人湖南中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2)湘1103民初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询问等方式不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2)湘1103民初330号民事判决;
2、本案发回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重审。
***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65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191.2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