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023执保159号
申请保全人永兴县兴盛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湖南省永兴县便江街道碧塘***二组。
经营者:***,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申请人单位员工。特别授权。
被保全人湖南中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韭菜园街道八一路399号-19号领峰大厦2219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保全人永兴县兴盛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于2022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本院以(2022)湘1023民初116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查封、冻结被保全人湖南中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875400元的财产,并移送执行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保全人湖南中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875400元的财产。
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保全人负责看管。对不动产、动产、存款资金的保全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一年,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由申请保全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行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雷 电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