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永兴县兴盛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湖南中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023执保159号 申请保全人永兴县兴盛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湖南省永兴县便江街道碧塘***二组。 经营者:***,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申请人单位员工。特别授权。 被保全人湖南中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韭菜园街道八一路399号-19号领峰大厦2219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保全人永兴县兴盛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于2022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本院以(2022)湘1023民初116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查封、冻结被保全人湖南中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875400元的财产,并移送执行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保全人湖南中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875400元的财产。 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保全人负责看管。对不动产、动产、存款资金的保全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一年,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由申请保全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行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雷 电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