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某某与被申请人永州市众创劳务有限公司、某某、第三人湖南中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湘1103执保449号
申请人:***,男,196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申请人:永州市众创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站前路113、114。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
第三人:湖南中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韭菜园街道八一路399号-19号领峰大厦2219房。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永州市众创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中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的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3民初3378号民事裁定书一案,经本院执行,被申请人的财产已部分保全完毕。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湘1103民初3378号民事裁定书已部分保全完毕,该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