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12民初25085号
原告:重庆市南方阻燃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界石镇海棠村雁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2867382D。
法定代表人:杨炳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青松,男,系原告员工。
被告:重庆力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渝州路**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78697024R。
法定代表人:董天华,经理。
原告重庆市南方阻燃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力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南方阻燃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已收取案件受理费13600元,予以退还原告重庆市南方阻燃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审判员 王 春
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朱益儋
书记员 韩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