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1024执5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力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天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铁生,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国宏,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厦门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琼,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兴虎,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南昌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九江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明,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10民终34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重庆力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为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300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叶宏书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曾洪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