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力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重庆力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1024执593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力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天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铁生,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10民终34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重庆力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借款20549424.3元及利息等。执行中查明:目前被执行人房屋、车辆、证券等其他财产。银行账户已冻结。目前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查明的情况,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对未履行的借款本金16049424.3元及利息等应向申请执行人继续清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叶宏书
审判员  兰 勇
审判员  周 权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曾洪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