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企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高、重庆企锋建设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澄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云0481民初491号 原告:***,女,197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通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高,男,197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习水县。 被告:重庆企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开大道90号3幢22-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YP6C06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被告公司员工),男,198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澄城县。委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被告公司员工),男,197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重庆市三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长寿镇美食街19号第5-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793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乐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高、重庆企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企锋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后,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追加重庆市三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三瑞公司)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后予以追加。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重庆企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重庆三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通过电话参与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经变更后明确为:1.判令三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2000元(本判决所涉货币币种均为人民币,以下不再专门指明);2.本案的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澄江市××总承包方为被告重庆企锋公司。该公司承包后将劳务部分分包给被告**高。2021年4月28日,被告**高雇请原告为其承包的位于澄江市××劳务项目做工。具体为:混凝土工,劳动报酬为160元/天。原告为被告**高提供劳动至2021年5月23日。现被告尚欠原告劳动报酬2000元。经原告要求被告**高支付尚欠的劳动报酬,被告均以各种理由延迟支付。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当庭补充:对于事实部分调整为,总承包方为被告重庆企锋公司,其承包后,将部分劳务承包给被告重庆三瑞公司,被告重庆三瑞公司又将部分项目违法分包给了被告**高。 被告**高辩称,其作为一个小包工头,由于被告公司乱扣款项,导致其无经济能力支付九位原告的工资,对于本案的处理,其要求被告重庆企锋公司先将原告的劳动报酬进行支付,之后,被告重庆企锋公司要怎么起诉其,其均无意见。 被告重庆企锋公司辩称,对于案涉工程,其公司系合法分包给被告重庆三瑞公司,所以其公司不应承担支付原告劳动报酬的责任。对于原告提交的欠条上所载明的内容“下欠人:**高,重庆企锋建设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在此,其公司表明:其公司从未设立过昆明分公司,该内容仅系被告**高单方面出具的,其公司不予认可。 被告重庆三瑞公司辩称,若本案的法律关系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则应先申请劳动仲裁,需经过该前置程序。原告与其公司之间无劳动合同和雇佣关系,原告是被告**高雇请的,本案实际上是原告与被告**高之间的劳务合同纠纷,应当由被告**高作为劳务真正的接受者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的雇主是被告**高,在原告所诉称的事实和理由中也自认了该事实,原告的工作安排与劳务费发放均是被告**高负责,其公司对于原告的劳务费标准及用工时间均不清楚,原告未与其公司结算,无法核实劳务费的真实性,且不应由其公司承担核实的义务。被告**高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且双方对金额无异议,则应该由被告**高承担相应的支付责任。其公司对原告是否提供劳务和欠付金额等均无从知晓,原告应当举证证明提供了劳务,所主张的劳务费是如何统计得来,否则不排除原告与被告**高之间具有损害其公司合法权益的情形。并且施工人员需进行打卡后才能进入涉案工地,打卡的数据同时是计算施工人员工时的依据,经其公司核实,在原告所诉称的时段,并无被告**高班组的打卡记录,故其更加怀疑原告是否提供劳务和欠付金额的真实性,且至今其公司不欠付被告**高案涉工程的款项。综上,应驳回原告对其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重庆企锋公司承包澄江环球融创***2-1期项目后,于2020年8月3日,重庆企锋公司为甲方,重庆三瑞公司为乙方,签订《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将澄江环球融创***2-1期的木工作业、模板作业、砼浇筑、砌筑作业、内外墙以及天棚抹灰作业、腻子涂料、楼地面面层作业、防水、杂工、钢筋制安、外架搭拆等分包给重庆三瑞公司进行施工。之后,重庆三瑞公司将混凝土浇筑的部分工程分包给**高施工。**高雇请工人进行做工,工人***在其班组,工作范围为打混凝土,工资为160元/天。完成工作任务后,**高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农民工工资如下,大写:(肆仟***拾元),小写(4590元)整;下欠人:**高,重庆企锋建设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家庭住址:……” **能、***出具《情况说明》一份,载明:“2022年1月24日**高向***出具的工资欠条载明尚欠工资4590元,实际上包括了***2000元,**能2590元。”***讨要工资未果。遂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如所请。 另查明:1.重庆企锋公司成立于2017年12月8日,经营范围:从事建筑相关业务(取得相关资质后方可执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21年10月12日,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向重庆企锋公司颁发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类别及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2021年10月15日,重庆两江新区建设管理局向重庆企锋公司颁发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类别及等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贰级; 2.重庆三瑞公司成立于2006年9月8日,经营范围:木工作业劳务分包壹级、砌筑作业劳务分包壹级、脚手架作业劳务分包壹级、钢筋作业劳务分包壹级、抹灰作业劳务分包不分等级、混凝土作业劳务分包不分等级;销售:建筑材料;生产、销售;机电产品、劳保用品(以上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21年12月8日,重庆长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向重庆三瑞公司颁发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类别及等级:施工劳务不分等级(备案)。 结合双方的诉辩主张,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本案是否需要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2.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支持?如得到支持,承担责任的主体范围? 关于焦点问题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持有**高出具的《欠条》,诉请要求支付劳动报酬,本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并进行审理符合法律规定。故对于重庆三瑞公司所提需要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焦点问题二,对于重庆三瑞公司所提经其公司核实,在原告所诉称的时段,并无**高班组的打卡记录,故其更加怀疑原告是否提供劳务和欠付金额的真实性,且至今其公司不欠付**高案涉工程的款项的辩解意见。庭审结束后,因**高班组工人共有9人起诉,系批案,本院与各原告取得联系,要求其提供个人记工情况等相关证据材料,在当天时间内,已有3位工人提交了记工情况;并有两位工人提交了收到代发部分工资的手机短信记录,印证提供劳务的情况;《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就拖欠工资存在争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材料;不提供的,依法承担不利后果。”重庆三瑞公司认可其公司与**高在案涉工程中存在分包关系。现就拖欠工资存在争议,却未提交**高班组做工期间工人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材料,应由其公司承担不利后果,故对于其公司的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重庆企锋与重庆三瑞公司签订《建筑劳务分包合同》时,双方均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均于2021年取得资质证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提供劳务者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有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的义务。**高雇佣***做工,根据**高的安排完成指定工作,双方在提供劳务结束后,就应付的劳动报酬进行了结算,现尚欠***工资2000元,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由**高承担。重庆企锋公司承包澄江环球融创***2-1期项目后,将木工作业、模板作业、砼浇筑、砌筑作业、内外墙以及天棚抹灰作业、腻子涂料、楼地面面层作业、防水、杂工、钢筋制安、外架搭拆等分包给有建筑资质的重庆三瑞公司进行施工,之后重庆三瑞公司又将混凝土浇筑的部分工程分包给**高施工,**高雇佣***进行做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第十七条规定:“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农民工已经付出劳动而未获得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第十八条规定:“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重庆三瑞公司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分包给**高进行施工,**高系个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且不具备劳动用工条件。故对于***要求重庆三瑞公司、**高承担连带支付劳动报酬2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的其他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重庆三瑞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高追偿。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五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劳动报酬2000元; 二、被告重庆市三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了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高追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高、重庆市三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  鲁航成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