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企锋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企锋建设有限公司、昆明呈贡楚呈建筑材料租赁站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1民辖终1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企锋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开大道90号3幢22-19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明呈贡楚呈建筑材料租赁站。 经营场所:昆明市呈贡区乌龙街道办事处上可乐社区居委会120号。 经营者:***。 上诉人重庆企锋建设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23)云0114民初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重庆企锋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并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位于昆明市呈贡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住所地也均不在昆明市呈贡区。故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 被上诉人昆明呈贡楚呈建筑材料租赁站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周转材料租赁合同》中约定,若发生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合同载明项目名称为融庭小区A2地块项目。该管辖协议条款明确、具体,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应予执行。被上诉人依据管辖协议向项目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潘 玲 审判员  华 虹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