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旺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渝北区鸳鸯街道复地上城业主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渝0112民初21187号
原告:重庆旺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18号2**9-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68914187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琳,重庆俊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81号5栋第1层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789950590。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多,公司员工。
被告:渝北区鸳鸯街道复地上城业主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81号。
负责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旺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旺防水公司”)与被告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高地物业重庆分公司”)、渝北区鸳鸯街道复地上城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复地上城业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8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旺旺防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琳,被告高地物业重庆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多,被告复地上城业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旺旺防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110653.87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110653.87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30日起计算至付清时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0年9月24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复地上城78栋1#、2#户型外墙防水维修工程合同》,被告一委托原告对复地上城78栋1#、2#户型外墙实施防水维修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0年11月11日开始施工,工程于2020年12月29日通过竣工验收。工程最终结算金额为114998.98元,其中包括110653.87元工程款及5750元质保金。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遂起诉。
被告高地物业重庆分公司辩称,高地物业重庆分公司并非适格被告。高地物业重庆分公司是受复地上城业委会的委托实施此次外墙防水维修事宜,不应由高地物业重庆分公司承担支付责任。
被告复地上城业委会辩称,1、申报资料上批注的是复地上城业委会履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监督职责,旺旺防水公司不能以此为由主张复地上城业委会承担责任;2、高地物业重庆分公司参与小区维修工作及专项维修资金申报,是基于物业服务合同的义务,其应自行承担责任,如在本案中突破合同相对性,则复地上城业委会也并非工程业主、发包人和付款人,不应承担责任;3、按规定业委会的义务是配合申请专项资金,按合同约定,复地上城业委会也无金钱给付义务,旺旺防水公司未实现债权系其自身原因未达到合同付款条件;4、从工程项目受益人角度,复地上城业委会也不应承担工程款支付义务。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建筑企业资质证书、重庆市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复地上城78栋1#、2#户型外墙防水维修工程合同》、工作联系函、现场验收签到表、复地上城78栋1#、2#户型外墙防水维修工程的现场验收表、物业小区维修工程竣工验收表、工程结算表、《复地上城78栋1#、2#户型外墙防水维修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重庆增值税普通发票2张、重庆旺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发票签收回执1张、授权委托书、现场验收表、业主表决意见表、《复地上城大修基金支付资料交接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审核表》《物业小区维修工程竣工验收表》《复地上城大修基金支付资料交接表》《渝鸳复业[2022]8号》等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旺旺防水公司具有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
复地上城业委会任职期间为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7月1日。
2020年9月10日,复地上城业委会向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两江新区分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鸳鸯街道办事处、重庆市渝北区鸳鸯街道金桥社区居委会出具《授权委托书》。内容为,复地上城78栋外墙漏水整改维修(需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工程,在业委会、业主代表、物业公司共同参与公开招投标的开标会上,确定78栋外墙漏水维修单位为旺旺防水公司,维修总价11.5万元,以第三方(法定审核单位)核定的实际工程量及总价进行决算。现委托高地物业重庆分公司与中标单位进行合同签订,并按一般程序办理申请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法定手续,包括施工过程监管,完工后的验收结算等流程的跟进。请重庆市国土资源局和房屋管理局两江新区分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鸳鸯街道办事处和渝北区鸳鸯街道金桥社区居委会予以支持。
2020年9月24日,高地物业重庆分公司作为甲方,旺旺防水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复地上城78栋1#、2#户型外墙防水维修工程合同》。一、工程名称:复地上城78栋1#、2#户型外墙防水维修。三、承包方式1、本工程为专业分包工程,乙方保证具备本合同涉及工程项目的施工资质。本合同涉及分包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实行包人工、包材料、包机具、包管理、包资料、包验收、包质量、包措施费、包测试、包安全、包施工安装发生水、电费、***及税金等全承包方式。本工程严禁二次分包或转包。2、乙方在承包期间为***包,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债权债务由乙方自行享有和承担。3、本工程质量标准为:必须达到国家及行业标准。四、合同价款及支付1、本合同采用包干含税价,复地上城78栋1#、2#户型外墙防水维修合同价,小写:114998.98元。2、本合同价款包括且不限于:人工、材料、机械、管理、利润、人工降效费、各种停窝工费用、包质量、包工期、包环境保护、包职业健康、包临时设施搭设费、包安全与文明施工措施费、设备及材料的保管费、搬运费、风险费、检测费、调试费、工程保险费、税费等为完成对应单位项目所需一切费用及风险范围风险范围含漏项、漏计、计算方法有误、图纸理***等),并已充分考虑停电、停水、二次搬运、施工场地不足、垃圾清理、成品保护、补货、利润、材料价差等所需插施的一切费用和工期,并已考虑了各种可能因素影响施工所增加的费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会因上述原因对合同价款作任何调整。3、工程款支付:(1)本工程完工后,经政府部门会同甲、乙双方对工程质量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按照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办理结算。(2)结算单价按预算审核报告的综合单价进行结算。(3)结算工程量按实际收方量进行结算。(4)本项工程经书面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提交完整结算资料经甲方和重庆市国土资源局和房屋管理局两江新区分局审定且乙方提交100%结算金额的发票后,由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两江新区分局按规定支付工程款。(5)工程保修期从书面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保修期五年。(6)本项维修工程约定质保金为合同金额的5%,小写5750元。合同维修费到账后,由乙方划款至甲方账户。(7)质保期届满无质量问题后,乙方向甲方申请退取相应质保金,甲方不得无故扣取该笔质保金,甲方退还乙方的质保金为无息。(8)办理结算时乙方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提供等额的正规发票。本合同涉及的付款均以乙方开具足额增值税发票为前提,若因乙方原因导致逾期付款的,不得视为甲方违约。4、乙方实施的施工图纸、变更单、结算单、项目工期顺延期限、新达成的协议、实体权利处分等所有涉及到经济方面的资料、文件、签单、结算、合同、补充协议等各类文书及资料,必须加盖甲方的公章方为有效,否则,甲方均不予认可,甲方任何个人签字行为均不代表甲方行为,也不是甲方的授权行为,均不发生溯及于甲方的法律效力。
2021年6月22日,高地物业重庆分公司向复地上城业委会发送《关于复地上城78栋1、2号房外墙防水维修进行现场验收的联系函》。内容为关于复地上城78栋1、2号房屋外墙漏水申请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进行防水维修的工作,于2020年9月28日开工,2020年12月20完工,并于2020年12月26日至2021年1月进行了不低于两次的外墙冲水试验,在2021年3月物业服务中心多次组织工程部、***到业主户内查看维修效果,截止当前未发现有已维修区域的再次或新增渗漏水情况。本次复地上城78栋1、2号房外墙防水维修单位为重庆旺旺防水有限公司,维修合同价为人民币114998.98元。本次维修单位系2020年4月日由物业组织,业委会成员、78栋业主、金桥社区工作人员共同参与的“关于复地上城78栋1、2号房外墙防水维修的开标会”中确定。重庆同诚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已出具《复地上城78栋外墙渗水维修工程预算审核报告书》,审核金额为人民币114998.98元。现我司物业服务中心按“重庆市国土房管局两江新区(北部新区)分局关于印发《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报操作细则(暂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关于复地上城78栋1、2号房屋外墙防水维修工程的现场验收工作。本次现场验收计划于2021年7月6日下午14:00时在78栋1楼**大厅进行,现以函件特邀请业委会安排人员参与和监督验收工作。尾部复地上城业委会处有人员签字,落款时间2021.6.23。
2021年7月6日物业公司、施工方、业主代表、金桥社区工作人员进行验收,形成《关于复地上城78栋1#、2#户型外墙防水维修的现场验收表》,内容为,验收标准:无再次渗水情况。验收情况:已无渗水情况,符合验收标准。尾部验收人处有前述到场人员签字。
2021年7月28日的《物业小区维修工程竣工验收表》载明,复地上城78栋1#、2#户型外墙防水维修施工工程,开工日期2020年11月11日,竣工日期2020年12月29日,合同价格114998.98元。已全部施工完成,验收合格。交验单位处施工单位、业主代表及物业公司均有签字或**。小区业委会的意见为空白;复地上城业委会举示的同名文件,小区业委会的意见为:无图施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业主表决意见表》存在伪造业主签名、质量验收无质监部门或专业机构意见、业主室内漏水未解决问题,详见附件1渝鸳复业[2022]8号文件。
2021年7月29日,高地物业重庆分公司与旺旺防水公司办理结算,形成的《工程结算表》载明,工程预算金额为114998.98元,审定造价110653.87元,扣留质保金5750元,应付金额110653.87元。
2022年3月14日,复地上城业委会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鸳鸯街道办事处、重庆市渝北区鸳鸯街道金桥社区居民委员会发送《关于复地上城小区78栋使用大修基金维修1、2号户型外墙的情况说明》(渝鸳复业[2022]8号)。内容为,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地物业)于2020年9月份动用小区大修基金维修78栋1、2号户型外墙,现要求我委同意支***基金。我委虽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授权高地物业组织并实施该项目,但此授权仅仅是授权高地物业依法、依规组织实施该大修基金项目,而并未将我委依法、依规审核该项目真实性、合法、合规性的权利一并委托。现我委根据高地物业提交资料审核出该项目有如下问题:1、所提供资料大部分为复印件,无法确认其真实性。2、未见参与投标单位的企业资质、授权委托书、法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投标资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3、未见如高地物业所说的外墙渗水图片。4、未见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的施工图纸。5、未见符合国家要求的施工图审查意见书。6、虽中标企业中标后提供了企业资质、授权委托书、法人身份证明,但未见施工项目的人员配备表。7、未见所用材料的出厂合格证和质量保证书等证明文件。8、未见国家相关施工及质量规范要求的施工过程资料。9、伪造业主签名十余户,剔除伪造签名业主,未达到《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同意人数和面积过2/3的要求。10、外墙防水工程是专业性工程,项目没有专业鉴定机构或质监部门的鉴定意见,我委无法确认项目实体是否达到国家相关质量验收标准。11、该项目是为了解决78栋1、2号户型的户内漏水问题,现在仍有业主室内漏水未解决。同时业主对于高地的验收合格结论不予认可(有多名业主实名投诉)。以上问题请予以核实,如主管部门认可该大修基金项目的费用支付符合《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请酌情支***基金。
2022年4月8日,高地物业重庆分公司收到旺旺防水公司交付的金额为110653.87元的发票。签收人为**。
2022年6月15日,重庆同诚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受鸳鸯街道办事处的委托出具《复地上城78栋外墙渗水维修工程预算审核报告书》。复地上城78栋外墙渗水维修工程审核金额为166191元。
高地物业重庆分公司、复地上城业委会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上加盖了印章。其中业主委员会意见为:无图施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业主表决意见表》存在伪造业主签名、质量验收无质监部门或专业机构意见、业主室内漏水未解决问题,详见附件1渝鸳复业[2022]8号文件,附件2回访说明。
复地上城业委会向居委会提交了提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材料。居委会亦已向高地物业重庆分公司转交的相关资料。
复地上城业委会另举示了回访情况说明及签字情况回访单。内容为,复地上城78栋各位业主:2020年6月因复地上城78栋外墙渗水,高地物业重庆分公司组织人员对78栋业主上门征求意见,并让业主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业主表决意见表》(附后)上签字。现渝北区鸳鸯街道复地上城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对业主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业主表决意见表》签字进行回访,请广大业主予以配合。请业主对附后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业主表决意见表》仔细核对后,在《关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业主表决意见表)签字情况回访单》上的“业主对签字真实性的确认意见”一栏处对原签字表决情况进行确认:如果是业主本人签字的请填写“业主本人签字”;如果是家属代签字的请填写“家属代签”、如果不是业主或家属签字的请填写“非业主签字”。落款时间2022年2月9日。附表中X载明非业主签字。拟证明经过复地上城业委会对高地物业重庆分公司提供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业主表决意见表》上门回访得知,12户业主非本人签字,《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业主表决意见表》未达到面积及人数双过三分之二要求。复地上城业委会要求补充材料系合法维护小区业主权益的行为。旺旺防水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不予认可;高地物业重庆分公司对回访说明真实性有异议,认为申请需达到双三分之二是复地上城业委会的法定义务。因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评价。
庭后,旺旺防水公司提交情况说明,称其在签订合同时知晓高地物业重庆分公司是受复地上城业委会委托代为签订合同的事实。
本院认为,旺旺防水公司和高地物业重庆分公司所签订的《复地上城78栋1#、2#户型外墙防水维修工程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当按合同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复地上城业委会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来看,其委托高地物业重庆分公司代为签订《复地上城78栋1#、2#户型外墙防水维修工程合同》,旺旺防水公司也明确其在签订合同时知晓双方的委托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该合同直接约束旺旺防水公司和复地上城业委会。故高地物业重庆分公司作为受托人,在本案中不应承担相关责任,款项的支付应当由复地上城业委会承担。
按双方合同中“(4)本项工程经书面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提交完整结算资料经甲方和重庆市国土资源局和房屋管理局两江新区分局审定且乙方提交100%结算金额的发票后,由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两江新区分局按规定支付工程款”的约定,现双方已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且重庆同诚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已出具《复地上城78栋外墙渗水维修工程预算审核报告书》,旺旺防水公司亦向高地物业重庆分公司提交了100%结算金额的发票,故110653.87元的支付条件已成就。现虽然复地上城业委会已向居委会提交相关资料并加盖了印章,但其备注了“无图施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业主表决意见表》存在伪造业主签名、质量验收无质监部门或专业机构意见、业主室内漏水未解决问题”,导致居委会未**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递交,也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无法提取,故复地上城业委会应当承担工程款的支付责任。
对于资金占用损失,旺旺防水公司向高地物业重庆分公司提交了100%结算金额发票的时间是2022年4月8日,故资金占用损失以从2022年4月9日起算为宜,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九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渝北区鸳鸯街道复地上城业主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重庆旺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10653.87元;
二、被告渝北区鸳鸯街道复地上城业主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重庆旺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资金占用损失,计算方式为,以110653.87元元为基数,从2022年4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重庆旺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13.0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56.54元,由被告渝北区鸳鸯街道复地上城业主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许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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