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旺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旺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渝北区驾鸯街道复地上城业主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渝0112民初7981号 原告:重庆旺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18号2**9-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68914187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琳,重庆俊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81号5栋第1层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789950590。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渝北区鸳鸯街道复地上城业主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81号。 负责人:***,主任。 原告重庆旺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旺防水公司”)与被告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高地物业重庆分公司”)、渝北区鸳鸯街道复地上城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复地上城业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旺旺防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琳,被告高地物业重庆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复地上城业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旺旺防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37987.67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37987.67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6日起计算至付清时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0年9月30日,原被告签订《复地上城46栋天沟整改工程合同》。工程于2021年1月15日竣工,并通过相关部门的竣工验收。工程造价经审核为39987.07元。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被告高地物业重庆分公司辩称,高地物业重庆分公司并非适格被告。高地物业重庆分公司是受复地上城业委会的委托负责此次漏水整改事宜。对工程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合同中约定工程款由重庆两江新区土地征收和住房事务中心审定支付。高地物业重庆分公司并非付款主体。 被告复地上城业委会辩称,1、复地上城业委会非适格被告,合同是由旺旺防水公司与高地物业重庆分公司签订,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其不是合同相对方;2、该工程为使用小区专项维修资金的工程,工程款的支付应当由高地物业重庆分公司向重庆两江新区土地征收和住房事务中心申请,故旺旺防水公司无权通过诉讼的方式向复地上城业委会主张工程款;3、复地上城业委会已按照申请表上的流程和鸳鸯街道办事处的要求,于2022年3月29日将材料提交社区居委会,社区居委会审核后于2022年3月30日将相关资料交给高地物业重庆分公司,故现应当由旺旺防水公司和高地物业重庆分公司对申报资料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提交主管部门审批。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旺旺防水公司的资质证书、重庆市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复地上城二期46栋天沟漏水整改工程合同》、收方单、物业小区维修工程竣工验收表、工程结算表、《复地上城三期天沟渗水维修工程(44至51栋)结算审核报告》、资料交接表、现场验收表及照片等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旺旺防水公司具有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 复地上城业委会任职期间为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7月1日。 2020年9月10日,复地上城业委会向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两江新区分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鸳鸯街道办事处、重庆市渝北区鸳鸯街道金桥社区居委会出具授权委托书。内容为,复地上城二、三期房屋天沟漏水整改维修工程,在业委会、业主代表、物业公司共同参与公开招投标的开标会上,确定本次天沟维修单位为“旺旺防水公司”,中标维修综合单价280元/平方米,每楼栋维修总价以第三方核定的实际工程量进行计算。现委托高地物业重庆分公司与中标单位进行合同签订,合同为模板合同,每栋一个合同。除工程量及总金额外其他内容相同。并按一般程序办理申请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法定手续,包括施工过程监管,完工后的验收结算等流程的跟进。 2020年9月30日,高地物业重庆分公司作为甲方,旺旺防水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复地上城二期46栋天沟漏水整改工程合同》。一、工程名称:复地上城二期46栋天沟漏水整改工程。三、承包方式1、本工程为专业分包工程,乙方保证具备本合同涉及工程项目的施工资质。本合同涉及分包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实行包人工、包材料、包机具、包管理、包资料、包验收、包质量、包措施费、包测试、包安全、包施工安装发生水、电费、***及税金等全承包方式。本工程严禁二次分包或转包。2、乙方在承包期间为***包,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债权债务由乙方自行享有和承担。3、本工程质量标准为:必须达到国家及行业标准。四、合同价款及支付1、本合同采用包干含税价,复地上城二期46栋天沟漏水整改工程合同总价为小写:¥39987.07元。2、本合同价款包括且不限于:人工、材料、机械、管理、利润、人工降效费、各种停窝工费用、包质量、包工期、包环境保护、包职业健康、包临时设施搭设费、包安全与文明施工措施费、设备及材料的保管费、搬运费、风险费、检测费、调试费、工程保险费、税费等为完成对应单位项目所需一切费用及风险范围风险范围含漏项、漏计、计算方法有误、图纸理***等),并已充分考虑停电、停水、二次搬运、施工场地不足、垃圾清理、成品保护、补货、利润、材料价差等所需插施的一切费用和工期,并已考虑了各种可能因素影响施工所增加的费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会因上述原因对合同价款作任何调整。3、工程款支付:(1)本工程完工后,经政府部门会同甲、乙双方对工程质量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按照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办理结算。(2)结算单价按预算审核报告的综合单价进行结算。(3)结算工程量按实际收方量进行结算。(4)本项工程经书面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提交完整结算资料经甲方和重庆市国土资源局和房屋管理局两江新区分局审定且乙方提交100%结算金额的发票后,由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两江新区分局按规定支付工程款。(5)工程保修期从书面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保修期五年。(6)本项维修工程约定质保金为合同金额的5%,小写:¥1999.4。在工程验收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由乙方划款至甲方账户。(7)质保期届满无质量问题后,乙方向甲方中请退取相应质保金,甲方不得无故扣取该笔质保金,甲方退还乙方的质保金为无息。(8)办理结算时乙方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提供等额的正规发票。本合同涉及的付款均以乙方开具足额增值税发票为前提,若因乙方原因导致逾期付款的,不得视为甲方违约。4、乙方实施的施工图纸、变更单、结算单、项目工期顺延期限、新达成的协议、实体权利处分等所有涉及到经济方面的资料、文件、签单、结算、合同、补充协议等各类文书及资料,必须加盖甲方的公章方为有效,否则,甲方均不予认可,甲方任何个人签字行为均不代表甲方行为,也不是甲方的授权行为,均不发生溯及于甲方的法律效力。 工程完工后,高地物业重庆分公司和旺旺防水公司进行了收方。 2021年1月15日双方形成了物业小区维修工程竣工验收表。验收结果为验收合格。业主签字处有***、***的签名。并注明业主何跃管家打电话确认目前无漏水情况。 工程结算表载明工程预算金额为39987.07元。扣留质保金1999.4元。 2021年12月24日,重庆市中平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鸳鸯街道办事处的委托出具《复地上城三期天沟渗水维修工程(44至51栋)结算审核报告》。46栋结算总价为39987.07元。 2022年4月8日,旺旺防水公司向高地物业重庆分公司交付了金额为39987.07元的发票。 高地物业重庆分公司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审核表上加盖了印章。 复地上城业委会***会提交了提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材料。居委会亦已向高地物业重庆分公司转交的相关资料。 旺旺防水公司称其在签订合同时知晓高地物业重庆分公司是受复地上城业委会委托代为签订合同的事实。高地物业重庆分公司是合同的相对方,需要复地上城业委会配合才能申请专项维修资金,但至今专项维修资金未提取成功,之后能否提取不清楚,故要求高地物业重庆分公司和复地上城业委会承担共同支付责任。 高地物业重庆分公司称虽然复地上城业委会已***会提交了相关了提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资料,但由于复地上城业委会在***会提交的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审批表、竣工验收表时虽加盖了其印章,但同时备注了案涉工程系无图施工、质量存在问题等情况,故居委会没有办法**确认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递交相关资料。 本院认为,旺旺防水公司和高地物业重庆分公司所签订的《复地上城二期46栋天沟漏水整改工程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当按合同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复地上城业委会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来看,其委托高地物业重庆分公司代为签订《复地上城二期46栋天沟漏水整改工程合同》,旺旺防水公司也明确其在签订合同时知晓双方的委托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复地上城二期46栋天沟漏水整改工程合同》直接约束旺旺防水公司和复地上城业委会。故高地物业重庆分公司作为受托人,在本案中不应承担相关责任,款项的支付应当由复地上城业委会承担。 按双方合同中“(4)本项工程经书面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提交完整结算资料经甲方和重庆市国土资源局和房屋管理局两江新区分局审定且乙方提交100%结算金额的发票后,由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两江新区分局按规定支付工程款”的约定,现双方已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且重庆市中平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已出具《复地上城三期天沟渗水维修工程(44至51栋)结算审核报告》,旺旺防水公司亦向高地物业重庆分公司提交了100%结算金额的发票,故37987.67元的支付条件已成就。现高地物业重庆分公司明确虽然复地上城业委会已***会提交相关资料并加盖了印章,但其备注了工程系无图施工、有质量问题,导致居委会未**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递交,也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无法提取,故复地上城业委会应当承担工程款的支付责任。 对于资金占用损失,旺旺防水公司向高地物业重庆分公司提交了100%结算金额发票的时间是2022年4月8日,故资金占用损失以从2022年4月9日起算为宜,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九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渝北区鸳鸯街道复地上城业主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重庆旺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7987.67元; 二、被告渝北区鸳鸯街道复地上城业主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重庆旺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资金占用损失,计算方式为,以37987.67元元为基数,从2022年4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重庆旺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7.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93.6元,由被告渝北区鸳鸯街道复地上城业主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