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35978号之二
原告:**,男,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长社,上海新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毅腾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海港创业园1号楼3,4门31709。
法定代表人:吴治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婷,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鹏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街道清水河一路博隆大厦17层。
法定代表人:袁华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一心,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天津毅腾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鹏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理认为,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仍可适用独任审理。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周 颖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俞云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