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津0116民初17602号
原告:***,男,1983年4月19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中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6月16日出生。
被告:天津毅腾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海港创业园1号楼3,4门3170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兰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兰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天津毅腾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3日立案。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和解,于2022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