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节能国环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9民初3471号之二
申请人:天津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东一环路2号的房间C306-3室。
法定代表人:尹连忠,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节能国环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经济开发区府君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杨瑞民,经理。
天津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节能国环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作出(2021)津0119民初347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中节能国环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价值130295.97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节能国环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价值130295.97元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晶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郝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