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9民初1030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8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东一环路2号的房间C306-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米兰蓟州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迎宾大街9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北京远大洪雨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政府大街13号123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被告天津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米兰蓟州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远大洪雨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做出(2020)津0119民初1030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天津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米兰蓟州投资有限公司价值330万元的财产,优先查封、冻结天津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330万元的财产,如不能足额查封、冻结,剩余部分查封、冻结天津米兰蓟州投资有限公司相应价值财产,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天津米兰投资有限公司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天津米兰蓟州投资有限公司价值330万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巍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