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渝0103财保205号
申请人重庆大顺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大顺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81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大顺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重庆大顺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重庆大顺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缴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何琦
法官助理 许楠
书 记 员 王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