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顺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大顺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伟豪实业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渝0107执161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重庆大顺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伟豪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市永川区巨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重庆市豪江物流有限公司、重庆鼎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勇、黄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的(2017)渝0107民初1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伟豪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市永川区巨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重庆市豪江物流有限公司、重庆鼎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勇、黄芳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大顺电器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00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74555元、律师费130020元、保全担保费16000元、保全费5000元,负担本案执行费99205元等。
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房管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重庆伟豪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并予以查封,系轮候查封,无处置权;经查询被执行人车管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黄芳所有的车牌号为渝AHF0**、渝B582**、渝ATQ0**、渝AQX9**汽车四辆被执行人黄勇所有的车牌号为渝CH00**、渝C196**、渝CAQ6**汽车三辆;并予以查封,未实际控制;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重庆伟豪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6574元,发现被执行人黄芳银行存款1164元,发现被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巨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55.85元,并予以冻结;未再发现被执行人有保险、社保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对此知情,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案的执行程序暂无法继续进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截止2018年11月30日,本案执行案款未得到清偿,被执行人重庆伟豪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市永川区巨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重庆市豪江物流有限公司、重庆鼎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勇、黄芳尚欠申请执行人重庆大顺电器有限公司执行案款2000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74555元、律师费130020元、保全担保费16000元、保全费5000元,负担本案执行费9920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渝0107民初1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贵刚 审判员  汤跃庆 审判员  王 蓓
书记员  李亚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