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8民初5667号
原告:重庆大顺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龙大道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36564159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品锦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同景路8号2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5YMGGL4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渝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大顺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品锦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大顺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重庆大顺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大顺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重庆大顺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鑫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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