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21民初2381号
申请人重庆大顺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重庆大顺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华龙大道6号1幢,组织机构代码:73656415-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长沙众达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湘东路19号,组织机构代码:66633487-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重庆大顺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沙众达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大顺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长沙众达工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的财产。申请人重庆大顺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以其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投保的保单号为PZPP201943010141000557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其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大顺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沙众达工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