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顺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大顺电器(集团)有限公司、长沙众达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0121执26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大顺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华龙大道****。
法定代表人*一南,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重庆坤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长沙众达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湘东路**。
法定代表人楼发有,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大顺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大顺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众达工业有限公司(下称众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作出的(2019)湘0121民初23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众达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大顺公司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19年7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大顺公司送达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没有提供。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众达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19年7月3日、9月16日和11月8日,本院三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了被执行人众达公司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工商、证券、不动产、保险、车辆等信息,并在执行中针对查明的信息,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扣划被执行人众达公司银行存款45500元;2、在湖南省长沙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对被执行人众达公司名下湘A×××**众泰牌汽车办理了查封,但无法实际扣押。
2019年7月29日,本院分别在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沙县管理部和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明被执行人众达公司无公积金缴存记录和不动产登记信息。
2019年12月18日,本院工作人员到众达公司走访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众达公司经济效益很差,已两个多月没有发放员工工资,公司已停止运营,也没有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大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19年9月17日和12月18日,本院发布失信决定书和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众达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楼发有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大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对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12月18日,本案应执行的标的:1、货款760211.2元;2、违约金86917.48元;3、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29534.21元;4、受理费、财产保全费10471元。以上合计887133.89元,已执行到位货款45500元,尚有841633.89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查封的汽车在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当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饶兴武
审判员付建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