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隆区乌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武隆区乌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56民初256号
原告:***,男,1952年7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永胜,重庆市武隆区白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武隆区乌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白马镇园区东路22号负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7398195406。
法定代表人:蔡仲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华,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市武隆区乌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2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凯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秦培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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