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25执875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区。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区。
申请执行人:游天堂,男,196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区。
***、***、游天堂共同委托代理人:郑华成、段正凤,重庆市武隆区江北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市武隆区乌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白马镇园区东路22号负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7398195406。
法定代表人:蔡仲生,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游天堂与被执行人重庆市武隆区乌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黔0325民初2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武隆区乌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调解书确认支付***、***、游天堂工程款150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300元的义务,***、***、游天堂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重庆市武隆区乌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登记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并扣划账户内存款11056元兑现给申请执行人;
2、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车辆登记信息。
三、查封被执行人重庆市武隆区乌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重庆市武隆区间(不动产证书号:307房地证2015字第××号)及房屋一套(不动产证书号:307房地证2015字第××号),申请执行人以上述财产价值不大为由不要求在本案中予以处置。
四、冻结被执行人重庆市武隆区乌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重庆市武隆区隆江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000000元。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财产调查后对相应财产采取了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除上述查明财产以外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黔0325执87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重庆市武隆区乌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游天堂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程 联 智
审判员 ? 梁 盛
审判员 ?高会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 冯 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