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3民初13505号
原告:***,男,197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欢,重庆众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明伟,重庆众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武隆区乌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白马镇园区东路**负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7398195406。
法定代表人:蔡仲生。
被告:***,男,197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谯坤强,重庆非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倩,重庆非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市武隆区乌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向 勇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安 娟
书 记 员 鲁青芳